j9九游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于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含国有企业)使用市本级及以上的政府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九游会·[j9]官方网站、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是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本级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以上规定的领域。
(二)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对政府债务率超出警戒水平、“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拖欠政府债务本息时,按照“非必要不建设”的原则严格限定市本级政府投资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原则上不得采用EPC模式建设,确需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项目,需报市住建、财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财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或预算(拨款)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财政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直接投资,是指市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含资产、资源注入),是指市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资产、资源)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和发改云等项目管理系统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等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项目工程预算编制、竣工结算进行评审,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市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全面履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暂未明确项目单位的,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上级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未落实资金渠道的项目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以项目建设名义盲目举债,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要将项目融资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结合融资结构和项目收益来源,科学规划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四)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项目审批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审议、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报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规模与建设标准的合理性、项目资金及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一条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土地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等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及其评审报告;
(四)与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协议或批复文件(包括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分析新增投资的原因和构成。对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对初步设计修改后重新报批;对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内容不完整、编制依据不合理、投资估算不准确等明显缺陷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其他行业对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属行业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完成在线报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线上审查合格报告。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在预算评审阶段,应如实按设计内容评审,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设计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依据招标核准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其他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属行业规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指已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改扩建项目和新建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总投资不超过400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用审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通过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建设方案预审、审批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第二十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资监管制度,加强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发展,自主进行投资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严禁超出财务承受能力举债投资,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剥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融资职能,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违规将应由政府财政出资建设、没有经营性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严格防范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项目储备情况,建立制定市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并结合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建设布局。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规划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衔接论证,保证项目符合政府投资方向且建设布局合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类规划中需市本级负责投资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新策划且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建设的项目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储备。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推进相关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建设安排应主要选择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储备项目。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领域、资金来源渠道等分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资金办大事、办急事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急需工程等倾斜。每类计划应明确各自的投资总规模、安排原则、重点方向等,并按照梯队推进原则统筹兼顾安排续建、新开工、前期预备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自然资源、业主单位等在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同意后,下达至相关部门、单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投资总额不得超出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年底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三)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以及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在次年年初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五)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当年未予以实施的,下年度重新进入政府投资计划决策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滚动管理,每年年中或根据需要进行集中增减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安排渠道、额度等相关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
期间新增实施的不列入年度计划安排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基础上,报项目所属行业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并确定项目业主后实施。
新增实施的不列入年度计划安排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基础上,报项目所属行业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并确定项目业主,经市长同意后实施。
新增实施的不列入年度计划安排且总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应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方案,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预算(拨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预算(拨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十四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变更项目业主。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部门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变更业主的,由原项目业主或承接单位向原审定机构报审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原审定机构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大额委员会审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之间需变更业主的,由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部门与县(市、区)部门、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变更业主的,由原项目业主向原审定机构报审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主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或未完成初步设计(或同等手续)等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因政策要求或前期调研不足等原因,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建设规模占原总建设规模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按照发起、核定、审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任务,需要立即追加工程投资的,经该项目所属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签证,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现场见证。履行以上程序后即可安排施工,如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有较大变更的,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在工程施工前报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核实确认,并按以下程序报送批准后实施:
(一)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项目单位先行向原审批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加投资申请,在落实资金来源后,项目原审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会审,必要时邀请专家评审,咨询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经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增加的投资以财政结算为准。
(二)超原批复概算10%(含10%)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项目单位先行向原审批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加投资申请,项目原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咨询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原审批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会审,经部门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办理手续。
(三)如确需调整概算的,原则上只予调整一次,增加的投资列入以后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四)项目单位在提出增加投资申请时,应对照本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咨询、设计九游会·[j9]官方网站、预算编制、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招标确定的合同价款安排项目预算,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进度审核相关材料及项目资金情况表,按程序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资金的支付。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需实施合同外工程的,超合同价部分严格按照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和安排预算。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应预留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完成后再予以清算,并按规定预留结算价3%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其他来源资金不落实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市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专业验收和配套验收后,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按期保质投入使用。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相关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十八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项目单位在申请预算前需设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以及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当年预算。项目年度建设结束后,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第四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原审批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管理,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后续安排投资、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采取预算单位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两种方式,预算单位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主管部门在预算单位自行监控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程等,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加强纠偏。
第五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查处。
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密项目外,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项目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举报。
第五十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九游会·[j9]官方网站、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概(预)算编制等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程咨询机构、勘探单位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出现故意缺项漏项等缺陷的,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设计规范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总投资概(估)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项目单位依据合同追责。项目单位履行完追责手续后方可申报办理后续相关审批工作。
第六十一条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手续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和不予审核变更部分的结算及决算,如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22〕9号)自行废止。